2010/05/13

當死亡成為溝通最後的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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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仍然相信死亡屬於一個絕無他物可替代的象徵體系,但我並不認為因此就必須認定死亡是這個相對法則盛行的世界裡,少數具有絕對意義甚至絕對價值的概念。

今年四月初,南非白人至上組織AWB領袖被殺。警方宣稱死因是由於拖欠農場工人工資、總統辦公室譴責殺人案並呼籲公眾冷靜、該組織成員糾正先前將對此進行報復的聲明,要求成員不要採取立即措施,同時又明確地將這個案件與黑人解放以來超過三千名農場主人被殺害的現象關聯起來,同時並未更正組織發言人最初視本案為「黑人社群對白人社群宣戰」的說法;報紙呈現更多元的樣貌:對於案發前農場主人企圖強暴的懷疑、踢爆其同性戀的過往、宣稱黑人對白人的殺戮仍未停止… 案發幾天前,執政黨ANC才因高等法院反對該黨青年團傳唱內含「殺死白人(Boer)、殺死農場主人」歌詞的祖魯語民謠而提出辯護,AWB領袖出殯儀式幾天後,南非警方破獲極右派白人企圖在黑人社區製造爆炸案的策劃。南非種族關係研究機構的學者認為「多數人理解這是一首抗議歌曲,但白人卻無法不想像自己成為目標…ANC必須同理少數族群的感受,特別是被認為其為激烈言論背書的時候」。在爆炸案發生兩天前,南非國家安全部長呼籲所有政治領袖譴責謀殺,並希望「不要將謀殺犯政治化」。

弔詭地,如果根據降低仇恨的目標,我們必須同意這位安全部長的聲明:讓大家同聲譴責謀殺,如此一來作為異議場域的政治將被遏止,在理論和實作上都是有正面作用的方案;但某些團體仍然戮力將之政治化,企圖打破公共領域的非政治性,稱之為偽善或虛假,並企圖揭起相應的政治行動。

對我而言,這一切都似曾相識,而倘若我在沒有任何價值前提下進行選擇,我必然會依照社會運動的教條,更親近南非的極右團體,反對一切掩飾政治性的宣稱。

但是我不會,因為我個人抱持一定的價值;就算忽略不提對南非種族傾軋歷史的認識,至少也有對種族極端主義脈絡的極端反感。然而,倘若不揭露自身所持的價值所在,無論是我自己較疏遠的去政治化的保守意識或原本較為親近的社會運動立場,必須視我為偽善。而這樣的偽善正瀰漫在所有高度政治化的公共場域,因為我們總把自身的價值視為理所當然之物,總是隱藏在一切政治宣稱的背後,直到最緊迫的時刻才揭露甚至根本否認,徹底推翻價值宣稱的必要性。

在此同時,當這樣的偽善成為眾所為之的通則,一種關於倫理的去政治化於焉成型,針對這些彼此互成的原罪,構成了不同價值立場者之間最簡單輕鬆的批評。在這其中,死亡因其不可交換性,成為少數具有絕對意義的攻訐動力或行為本身;而同樣因為死亡的不可交換性,製造死亡成為唯一可以想像的交換方式;我們最終仍然成立了這個基於不可交換性而成就的交換體系。

這裡不止於語義上的矛盾,也有其實際效果:我們惟能想像以死亡交換死亡,但每次交換的成立卻全無(如商品市場交易一般,儘管可能只是暫時性的)消解,僅是在死亡之上再添加一樁死亡。如是顯現了仇恨累加的效果,就如同慾望一般;只是慾望在社會裡是合理的,仇恨則否;若要將慾望去合理化,便必須將其與不同程度的毀滅性相連,製造直接或代理的仇恨。

此處,特別是針對死亡的例子,無論是我族的、同理的或共感的,仇恨必然是代理的仇恨,然而與之相連的交換慾望卻毫無疑問是直接的。就各種宣稱為死者復仇的例子而言,必須先勾起交換的慾望,再透過不同手段附加上毀滅性,製造出仇恨與復仇慾望的共生體。「復仇」正如字面所言,是企圖補償或回覆在仇恨中所感到的損害。經由代理、引發與傳佈等等社會性程序而生的損害,毫無疑問地是在社會、歷史與心理脈絡之下產生的,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的產物。

在歷史轉型正義、種族仇恨、軍事行動乃至司法刑罰、集團械鬥等等層面,我們都可以見到極為類似的構作過程。

國家司法制度中的死刑存廢一直都是有意義的例子。以眼還眼的制度似乎只能在死刑中實現,而司法不一定能將其他刑罰中得以貫徹的交換原則同樣使用在關涉死刑的死亡案判決上。就台灣而言,在這方面或許已經取得一定的實效,例如無行為能力的抗辯、過失、執行戰爭或死刑等因素構成的殺害,都能夠排除在判處死刑的範圍之外、並已取消所有唯一死刑的條文;目前僅存的死刑範圍,在判決時多半基於法官心證出極端的惡意與嚴重性、在法條上則針對不同犯罪提出限制。

在這裡必須提起的是,儘管在死刑的列表中我們見到多數是為了懲罰對於國家主權與軍事行動的損傷,證明死刑仍然與國家權力的問題高度相關,同時構成我自己反對死刑的重要基礎;但在絕大多數的死刑存廢爭議之中,卻並不構成爭議的論述核心,反而是「殺人者死」與「(殺人案)受害補償」等議題為重。關涉死刑的法條與(全稱的)死刑存廢爭議之間的差距,恰好向我們證明,台灣社會脈絡下對於死刑主要的辨識方式,仍然落在個體死亡的交換體系之內。

由此看來,族國極端主義的死亡交換慾望與(以台灣為例)死刑爭議的交換慾望,似乎應該被放在「光譜的兩端」來看待。然而進一步來看,兩者之間又沒有截然的分別;原因就在於前面提到的「慾望代理」問題。在這兩個例子裡,死亡都不是聲明主體的遭遇,卻都成為聲明主體自身交換慾望的來源。在當代社會裡,這樣的表達方式結合了傳統社會中的集體道德概念與現代公共領域發聲方式的規訓成果。前者給予我們召喚集結的動力,後者給予我們發聲形式的教育。現代性中的公共範疇,並沒有同時規定集體道德的內涵;我們因此擁有各自宣揚不同價值的權利,卻常由於壓倒性權力位置的付之闕如而失去絕對性宣稱的合法性質。換句話說,在每個地方不斷向公共領域現代性邁進的過程中,傳統道德的除魅與壓迫性權力的軟化使得在公共領域中價值之間的彼此對視失去以往將激烈對抗合理化的社會脈絡,但在許多場合,我們卻無能發明一種彼此對視的方式,以稱之為公共。

然而,在國家概念成為公共政治場域「最大公約數」的今天,我們一方面見到了民族主義借用國家的框架達成彼此傾軋排斥的效果;另一方面則見到在幾個不同層次併發死亡交換慾望的徵象;而在不同的例子中,同樣可見到的是這兩個現象之間的緊密結合。在彼此激烈對立的不同價值之間,這類溝通最好的結果是將對立價值持有者在象徵層次上的非人化,預言甚至引發對方在政治與公共上的死亡;最壞的結果則是將死亡交換的慾望予以實踐,預言或引發對方族中個體的死亡,以及對手群體因此而朝向死亡的衰敗。

另一方面,在種族極端主義、死刑議題或反墮胎極端主義裡,我們常可見到引發死亡是一種保護手段的宣稱,這種宣稱的邏輯顯然對於一切關於死亡發生的社會脈絡徹底無知,原因則極有可能是對於這其中死亡交換慾望的代理性質完全忽視:對於某個群體的分類基礎,無論是民族內部的我群認同、抵抗勢力的共同敵人,或死刑判決所依據的司法條文與審判程序;作為代理人的集體意識以及作為代理意識執行者的成就慾望都是最為基礎的成立因素。因此,在個體對代理意識負責的需求成立之前,仍有一個不可或缺的,將特定事件脈絡化並與自我認同關聯起來的步驟必須實現。看似直觀的同情並非只是單純的生物性反射,依舊會受到歷史社會脈絡與生命歷程的影響;當然我們不能直接反對一種遍及全人類的共感的確存在的可能性;然而不僅是同情藉以在社會中實現的言說形式與論述工具,甚至使同情得以發生的情境與對象都與此相關。同情的概念如此,其他關於感受性的概念亦如是。因此,對於自身認同立場所秉持的(尤其是關於敵我辨識的那些)特定宣稱,無論將其辨識為「感性」或「理性」元素的影響,多少都會因為這類宣稱的武斷性質,以及與此相關的,立場背景的隱沒,而含有上述的偽善成份。

這些結果提供了敵對立場之間永無休止的鬥爭能量。而若武斷性質與背景隱沒的習慣不予改變,公共的概念就永不可能離開暴力的彼此傾軋,而對於這類鬥爭的消解也永不可能離開以暴力進行全面壓制的方案。公眾溝通的基礎將絕對性與死亡交換的慾望相結合,其結果便是朝向象徵和實體死亡交換的不歸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