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5

【短札】法內施恩的社會

在程序瑕疵導致行政法院判決停工之後,中科三四期的環評問題早已超越爭議,甚至不只是政府的施政錯誤而已,這個事件其實更明確地揭露了,在台灣的開發案,只要冠上經濟成長就妄想強渡關山,總是用盡手段企圖規避企業責任與社會秩序的一貫原則。

大埔、相思寮、竹科、中科三四期、台塑六輕、國光八輕......這些彼此可能相距甚遠的場所,在近期竟然同時搶上媒體版面,牽動台灣政治體制裡環境保護的理念、經濟發展的渴望、產業結構的想像、行政程序的闕漏等等。這些問題以往被漫無止盡的政黨鬥爭壓在暗處無人理會,而現在終於以讓人再也無法隨意轉身離開的面貌呼求我們的關注。無論是大埔封地毀稻與農人的自殺、相思寮強徵民地、中科三四期從未進入環評程序的諸多危險化學物質、竹科對霄裡溪生態的既成毒害、六輕爆炸造成毒物擴散的公安重大缺失,乃至於八輕計畫案中,坐落於廣大濕地生態系之上的石化開發將阻斷包括中華白海豚在內許多生物的生存空間等等直接而明顯的危險;或是潛在的運作效應中,強化西南沿海地下水超抽、排擠民生水電用量,與對鄰近廣大農地產品造成的污染等等;所凸顯的問題,並不是環保署、國科會或科學園區管理局等行政機關的政黨色彩,而是在當下的制度實際運作中,經濟發展如何成為不容挑戰的行事邏輯,甚至連有法明定的程序都因此被各主管機關從中作梗意圖取消把關作用的嚴峻情勢。在一個本應以不同標準互相制衡的體系裡,我們見到環保署長公開將經濟發展與環評程序等量齊觀,卻不見經濟部把企業責任與環境成本納入考慮,證明了體系的失衡已是不可忽視的現實。

企業的外部成本不應只是道德守則。所謂外部成本所考慮的,並非只是道德上的惡意,而是對社會與環境造成的實際破壞。這些破壞並不是在當代才突然發明的事實,而是人類在檢視歷史發展時,少數能夠發現並予以矯正的現象。然而包括在上述事件之中看似受害者的友達與國光等廠商在內,在環評過程與公開發言中,對於諸如霄裡溪嚴重生態破壞、以及阻斷生態系統等事實,刻意淡化或忽略,顯然是有意識侵犯環評效用的共犯,卻在行政法院要求中科停工之後,或單方面指明政府必須因其動輒百億的投資而負責,或疾呼台灣投資環境敗壞廠商無法投資云云;這些態度明顯地假定環境與社會成本是多餘而必須屏除的阻礙。這不應以道德瑕疵視之,而是純粹以剝削環境為投資利基的妄念。事實上,依據法院的明確判決,這些強硬要求負責的廠商,以及不曾強硬把關的政府,只要依據正當的環評程序,公開表明產生污染的內容,完成處理對策,並停止以侵害人民權益為宗旨的徵收手段,一切開發都能在完全合法,環保團體也難以反對的正當性之下順利完成。而社會也終於有機會不再困限於連明文規定的程序都不願切實遵守的政府亂象之中,也才能進一步討論整體產業發展的政策方向甚至願景。

但我們竟要等到行政法院依據既有法律指明政府的執行瑕疵之後,才驚覺錯誤的施政下,連最基本的保護措施都能被視若無物。而這或許勉強能稱為「環保的勝利」,然而卻難以視作「環保理念的進步」。因為環保團體在這些事件裡所主張的,從來不曾超出既定法規賦予人民與環境的保護範圍,也從來不曾逾越普世人權中關於居住權、工作權和財產權等等價值的共識。這樣一種性質上已然相對保守的主張,在台灣居然能被過度渲染成環保勝利甚至經濟敗退云云,暴露了台灣連基本的環境保護法律效能都長期不彰的事實。而環保署在判決出爐之後仍然不肯承認當初主持環評過程中公開展示的諸多缺陷,還要重新詮釋環評法,不斷忽視自身責任;顯然意在跳過既已對環境與制度造成的所有傷害,強迫我們再一次要求法內施恩。我們必須質疑:這種刻意將人民拉入政治泥沼的政府機關,果真能對程序正義、環境與社會守護乃至於經濟建設發展發揮任何功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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