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blogger.com,1999:blog-4221095984772698438.post7747877469884188811..comments2023-10-02T10:31:28.221+02:00Comments on 讀稱戲局: 【短札】靠懲戒滋長仇恨瓦礫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0048341307154450009noreply@blogger.comBlogger5125tag:blogger.com,1999:blog-4221095984772698438.post-76514962204260720042009-03-20T07:00:00.000+01:002009-03-20T07:00:00.000+01:00反歧視法都還沒出來,這麼細節的討論對我來說有點困難。我所知的狀況,一者是已經存在的侮辱罪,你可能是以...反歧視法都還沒出來,這麼細節的討論對我來說有點困難。我所知的狀況,一者是已經存在的侮辱罪,你可能是以這類法條為原型,但以台灣侮辱罪的法官心證現況,並不是我文章裡所提到,法律必須服務的問題意識。相對地,我更在意的是例如在反納粹宣傳時,明文禁止的對象是配戴納粹臂章、宣稱猶太人不曾被國家屠殺、行納粹舉手禮等等,類似於刀械彈藥管制條例並不禁止我們使用全套非常危險的廚房刀具,這樣的狀況。立法有很多方向和實現想像力的可能性,我在這篇文章裡將司法力量脈絡化的方式,其實也包含了我自己的期待。<BR/><BR/>關於歧視的立法問題,應該也包括制度性歧視吧。我在這邊講的多半是語言歧視的事情,是因為同時也提了仇恨犯罪。所幸台灣還沒有很顯明的仇恨犯罪案例,大家都還在嘴砲打的很兇的狀態。對於陸配的言論歧視事實上是有的,只是或許他們不像外省族群掌握那麼多權力,導致在政治奪權的戲碼裡幸而不常成為箭靶。但是在工作權、公民權、婚配自由、遺產繼承等等方面是已經浮現許多製造仇恨的報導與論述了。這點你曾採訪過,我想多少也曾聽聞。瓦礫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0048341307154450009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4221095984772698438.post-61637290302257379682009-03-20T03:21:00.000+01:002009-03-20T03:21:00.000+01:00我再提一個想法,來表達我對所有試圖將某種言論視為犯罪行為的法律的疑慮。這些法律從性騷擾,到現在聽到的...我再提一個想法,來表達我對所有試圖將某種言論視為犯罪行為的法律的疑慮。這些法律從性騷擾,到現在聽到的反仇恨、反歧視法。<BR/><BR/>以反歧視或反仇恨法來說。我舉一個例子。我是非常非常淺的綠,雖然我認為台灣的終極政治願景是獨立,但一般檯面上的政治尺標過於淺層,是挖不到我的政治色彩的。也就是說,假設我是不會歧視台灣人的。<BR/><BR/>但我又對台灣的新自由主義普及非常不滿,我對於台灣教育學術界引入meristoricy的方式,例如重視什麼點數、發表數、什麼Index或是五年幾百億的,非常不以為然,在一次朋友聚會中,我帶點酒意戲謔地說:「台灣人就是奴性堅強」,什麼事都要找個形式主義的東西來綁著自己才能進步。<BR/><BR/>在法庭上這句話套入反仇恨法或是反歧視法,會被怎麼樣的理解,你對此感到樂觀嗎?<BR/><BR/>我還滿擔心語境中的某些戲劇性就此消失了。我很愛論語中的一段話:「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民有恥且格。」用法律來限制惡德的滋生是一項有效的工具,但殺死的東西恐怕也不少,問題是,我們到底想要這種法律達成什麼社會?我們所理想的社會可以透過建立這種言論審查的法律來迫近進步嗎?如果是我的話,是不會承認這種進步的。<BR/><BR/>寫文章的范蘭欽,罵中國豬的人們,我不贊成他們被入刑入獄或判罰金鍰,除非指涉「特定身份」就另當別論。不然他們應該被對待的方式,應該是筆戰後的差愧。<BR/><BR/>我還覺得自己滿天真地!嘻嘻。Shun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7253913525240645420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4221095984772698438.post-84662249929938745022009-03-20T02:03:00.000+01:002009-03-20T02:03:00.000+01:00嘿!我可沒忘中國籍配偶。只是我「個人」認識,中國的配偶在台灣受的是制度性的歧視,我以前參加過一些外配...嘿!我可沒忘中國籍配偶。只是我「個人」認識,中國的配偶在台灣受的是制度性的歧視,我以前參加過一些外配團體的活動時,有限的經驗讓我認為外配在台灣受到原地人的歧視情況並不嚴重。不過有可能是我過去採訪的樣本本身,就已經是一種偏誤了。<BR/><BR/>一時聽到「中國豬」這句罵人的話,想到這句話指涉對的對象不是中國籍配偶,而是外省籍人士。Shun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7253913525240645420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4221095984772698438.post-63227544432341315472009-03-19T16:26:00.000+01:002009-03-19T16:26:00.000+01:00我不清楚法律訂定的執行面問題,不過仇恨犯罪法規範的應該是進行歧視行動的本國國民,我記得這類法律應該不...我不清楚法律訂定的執行面問題,不過仇恨犯罪法規範的應該是進行歧視行動的本國國民,我記得這類法律應該不是從受保護者的立場出發的。而且你完全忘記台灣至少有很多中國籍的配偶啊...<BR/><BR/>范蘭欽的言論有相當明顯的仇恨成份,主要是在有關武力解放台灣和暴力宣示等等的說法。歧視和仇恨當然都會引起反作用,而且一般而言都會比引發者更嚴重。話說回來,立法的時候包括歧視和仇恨並不是很難,而且許多平等法中也早有禁止歧視的條款,顯然是有理據可循的。<BR/><BR/>你最後一段正是我覺得必須立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為法律本身的有限性質,和至少必須經過一定程序的約束,而仇恨犯罪在立法先例裡多半實際舉出確實禁止的行動內容,這樣才有相對於如今以道德取締為基礎的立場。瓦礫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0048341307154450009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4221095984772698438.post-17611140037118241802009-03-19T15:45:00.000+01:002009-03-19T15:45:00.000+01:00我看到周星星那邊提出了一個有趣的的對立,立意是說,綠方大罵范蘭欽的言論仇恨歧視,可是卻不管罵中國豬的...我看到周星星那邊提出了一個有趣的的對立,立意是說,綠方大罵范蘭欽的言論仇恨歧視,可是卻不管罵中國豬的人。<BR/><BR/>這讓我好奇執行面的問題。假設我們有反仇恨犯罪法,那麼保障的應該是這個主權所包含人們,也就是國民,而不保障其他國民(應該是這樣的吧!)。那人們不就可以更加合法地罵「中國豬」?(把外省籍改個名稱叫就行了)<BR/><BR/>反仇恨法的立法目的應該會是保障國內的各人類範疇(意指區分人的方式)能平等共存,不容許國內的這些人類範疇彼此實行仇恨(或歧視)的言論或行為。那不屬於國內人類範疇的部分呢?「中國」這個範疇,是不是很容易在這裡被排除掉呢?<BR/><BR/>我還想到另一個問題。我看到范蘭欽言論,似乎不算是仇恨,而是歧視,相反的,深綠(先用這個模糊的名稱吧!有問題再說)的反撲才是仇恨,那麼反仇恨犯罪法是不是可能不管制歧視行為,因而范蘭欽的言論不犯法,深綠(容許我再次用這個字眼)基於特定「政治陣營的詮釋主體」所的反撲才算是仇恨?<BR/><BR/>又如果,仇恨和歧視通通被法律所限制,那範圍可大了。例如「女人不會開車啦」、「窮人沒衛生觀念」、「小孩沒資格在大人面前發表意見」等等,滿地都是耶,比路邊的石頭還多。我想到要執行這些瑣碎的東西、舉證責任歸屬,就開始同情檢察官和法官了。<BR/><BR/>碎碎念,倒還沒有系統性的想法。Shun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7253913525240645420noreply@blog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