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31

【短札】卻在燈火闌珊處

這是石之瑜的文章〈21世紀中國的死囚與文字獄〉,裡面談到了兩個事件以及相關的社會現象。

對於中國處死英國(精神障礙)毒品犯,這件事從人權的角度來說,很自然地就是死刑與司法公正性的問題;而劉曉波因宣揚思想被判刑,則是有關於思想入罪這個相對有趣而複雜的題目。

通篇文章唯一讓人同意的地方,就只有石之瑜願意對這個問題提出討論的動機而已。凡與普世人權相關的議題,常有道德化的,顧此無法及彼的問題。只是石之瑜的這篇文章,同時也有很明顯的這類問題。例如「他們的文明姿態無疑都是高尚的,但不代表他們宣稱的所謂高尚文明,實際上也真的是高尚的。反而可能恰恰相反,正由於實際的文明進程與美好的自我想像大異其趣,若能靠著妖魔化中國,來轉移或粉飾自己不堪,為何退卻?」這句,石之瑜就徹底忽略了,就算我們可以把質疑這兩個事件的人混為一談,就算我們可以將他們視為一個陣營,在這樣一個陣營裡,也必得先提出有哪些成員刻意忽視了自己國度侵犯人權的問題,特別必須指出有哪些既已成型的論述,而非用某種印象式的概觀來作為評論的基底。我們必須理解,在分析的時候,所選擇分析對象的實存狀態與深刻程度,是分析本身是否有效最重要的基準之一。

另外是如「在英國或台灣的文明社會裡的種族仇恨與歧視,能否與中國比一比誰比較嚴重,大可是知識上的重大挑戰」這句話讓我們看見的問題。另外加上「掌握論述霸權的人,妖魔化的能力就越強,他們居然可以提出像民主和平論之類的堂皇之辭,把自己侵略別國領土,害得百姓流離板蕩的作為,怪罪成是別國不民主所導致。這樣的文明國家若還需要文字獄,豈不是自我矛盾?中國至今維持文字獄,當然是政治專制的表現,但號稱在法律上沒有文字獄的台灣,是不是在政治上與文化上仍好對不同思想者抱持仇恨,進行羞辱?文字獄不但在心中,更還不斷在公共領域展現,以民意為託辭,其威力與殘害異於文字獄者幾希?」這一整段文字,拆開來看問題不是很大,主要是把國家與人民混為一談等常見謬誤;然而,特別透過後段「以民意為託辭」前後的文字,石之瑜提出的比較產生了很大的擾亂。問題不在於「石之瑜究竟支不支持文字獄」一類的立場辨識,而在於「文字獄」概念本身正是石之瑜自己指出的,在西方概念下脫離專制的改革對象。石之瑜毫無註腳地以「根據歐美的文明」與「把文明差異形容成是無可救藥」來負面評論「還沒有想好」的福山與杭廷頓,至少必須直接面對「文字獄」這個自己寫到的概念提出看法(非指站定立場),而不是聲明世界各大文明皆有此害,甚至在此基礎之上幫各大文明決定誰比誰好。我們很容易會產生這樣的問題:如果中國在侵害人權的作為上走的比西方國家更遠,那又為甚麼我們必須把眼光轉向自己所在的國度?

石之瑜給的答案是:「當今流行用來掩飾罪惡,甚至享受罪惡而不自知的,就是批判中國的死刑與文字獄所帶來的快感」,這正是我在前文指出來的問題。這種掩飾理當建立在既已呈現的論述或論述效果,以及具有已知影響力的聲明主體位置之上。然而石之瑜所提到的,僅僅是福山、杭廷頓以及他們各自的某個觀點。以這兩個例子與現象的相關度而言,石之瑜非常明白地顯示出自己正是以不遜於任何人權主義者的道德化概觀化的手段來觀照現象。在英國毒犯事件中,關於精神障礙以及司法公正的問題,尚且有可能視為未經討論的直觀宣稱;但在劉曉波的事件裡,我非常難以想像質疑的各國群眾之間不存在「言論思想不可入罪」這樣的共同意識,除非群眾是對中國司法部門的任何判決都予以反對,但這件事並不曾發生。而「言論思想不可入罪」這個命題,就石之瑜的立場而言,是必須加以事先反對的,若否,則這個共識一旦具備有效的存在狀態以及無法推翻的基礎,就算人權主張真如石之瑜指出的與國家文明等集體意識共謀,那又如何?

在這樣的前提之下,石之瑜在此處點出來的比較手法不僅是個失敗,更由於他在論述中將這些聲明者任意分類排置的手法,反而顯示了他比起他所質疑的人權聲稱者更為道德化概觀化的論述狀態。這樣一來,所幸石之瑜並非為太多人所信仰。否則恐怕我們也只能說,「至於石之瑜的文章,只是宣傳而已,越荒謬越成功」

2009/12/20

真理之牆

在陳嘉君及施明德象徵性地侵擾了游文富在汪希苓軟禁特區圍牆之外的作品時,我們或許應該看到,所謂「自由以不侵犯別人的自由為限度」這類說法有多麼的薄弱不可信賴。

但我們並沒有見到。


我們又因為一個議題而設定對立的兩方,然後靠邊各自支持。許多人把問題導向文建會的決策和馬政府的政治目的,這無疑是經過有益思考的結果。但如果把問題放在游文富的「去政治化」宣稱,認定「去政治化」也是一種政治立場,卻避免將自己的政治立場脈絡化,這會直接引發由具備高度合法性的立場出發,卻刻意忽略其他立場的價值宰制。最極端的成功例子,譬如以色列對他族採取暴力措施來維護我族努力證成的存在,而仍然在文化市場上不斷生產二戰期間猶太人受害的主體性論述;而國際各國更共謀鎮壓暴力措施受害者的零星攻擊,乃至於稱為恐怖主義的扭曲論述受到各種帝國的歡迎,成為諸如中國等政權將之用作國內鎮壓並自我宣稱合法的武器。

這個事件所引發的問題,理當不會走到這個極端,但我們不能因此而錯過同類統治邏輯實現的可能性。因為在台灣有可能實現的,正是如今許多人在馬政府的措施以及游文富的作品中所感受到的那種壓迫。而這種壓迫也將不會因為當下人權論述的勝利而消失。

游文富在汪希苓特區的作品,不只實踐了他個人的創作理念,同時也成功符應了當代文化創意產業潮流中創作者與政權共謀的需求。抱持單一邏輯的行動者,一旦同時具備高度的合法性以及政權的奧援,在對其他邏輯缺乏意識的情況下,必然造成壓迫。這個說法或許不足以提起嚴重性,換句話說:以白色恐怖受害者意識,或「受害者意見」為唯一最高信仰的政治意見,與以所謂藝術創作自由,或藝術家作品施作為唯一最高信仰的政治意見,在意識型態政策層面上具有同樣的壓迫性質。

以藝術方面為例:從觀者的角度而言,任何藝術家的任何藝術作品,都必須是某種政治的共謀者。藝術家所有企圖逃脫的嘗試,最成功的也不過是開創一種新的政治形式。很遺憾地,在當代代議政治的體制下,除非我們喚起人民對政府的不信任,否則政府就會成為對人民對藝術進行體制化調節的唯一合法形式,而政策建設也非常容易順理成章地成為體制化調節的重要因素。這正是在台灣發生的事。而在汪希苓特區內外發生的,直到陳嘉君完成階段性的侵擾為止,從以上的角度出發,是當下體制裡一次多方共構的良好操演。這次操演的完善程度,導致一切事件外的說法幾乎都成為多餘。

那些藝術家的聲援當然是多餘的,因為創作自由在作品完成的那一刻就已經被確立了,而我想不出有什麼理由要求體制去完整地保存所有作品。體制必須由所有人共同決定,同時我並不相信在當下的台灣社會會有多數人在普遍的態度上反對保存藝術作品的作為。如果有,保存作品的要求也必須限制在倡議而非價值性規約的基礎上。

因此,文建會的聲明也是多餘的。就掌權者的立場而言,只要保持不發言的狀態,自然會有有利於政權的政治效果,讓中產階級意識裡藝術作品的崇高性自然壓迫支持陳嘉君作為的聲音,更重要的是,以往反對國民黨政權的主流論述,一向標榜著最粗糙的創作自由或藝術自由口號,也從未加以深化。

從未自我深化的後果,就是政權可以搭上論述癱瘓的順風車逕行宰制。於是,以質疑馬政權立場出發的論述,雖然正確,卻因為難以在相似立場曾經戮力維護的粗糙口號下自圓其說,而成為多餘的說法。

這已經是最保守的質疑。有甚者像這篇文章既已顯明了自己對於景美園區的策劃想像,卻無法理會自己的操作與游文富甚至文建會的操作在政治層面上具有如何一致的地位,將「掌握這些強烈對比之下呈現的荒謬」作為唯一可信任的論述集結點,明確地拒絕了其他任何創作形式存在的可能性。這很有可能正是當代藝術會樂於突破的限制。

我並不認為當代藝術有什麼必須遵循的規則,此之所以藝術作品越來越常與社會起衝突,但這也是藝術能夠保持創新動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明確地說,甚至想像一種不和社會起衝突的藝術場域,都是非常接近政權藉由文化創意產業這類口號搜尋並凸顯馴順藝術的邏輯。包含所有創作者的藝術領域裡,以任何政治立場出發,都必然會有馴順與違抗的同時存在。無論當下政治要求的是鞏固權威、抹滅記憶、尊重歷史或提倡人權皆然。相對地,如果持有某種政治立場,則除非抹滅或箝制藝術領域,否則永遠必須面對可能出現的衝突。特別是在當下台灣多數政治價值都高度道德化的情勢下,也就只好不停依照自身規範,在權力所及範圍之內進行檢禁措施。

社會價值原本理應具有壓倒性的優勢。因為無論如何體制畢竟難以由相對少數的藝術家來決定。但是特別在文化創意產業的倡行下,藝術找到了體制的突破點,在將藝術崇高性植入中產階級意識之外另外開闢了一條自我維生之道,而這個突破點在起初必須付出馴服的代價,就像如今存留的許多偉大創作在當時皆是符應金主價值而生,而在厚植實力之後逐步產生出藝術的崇高性質,再轉而拓展藝術生產體系並維護某種「自由創意的空間」。在台灣,政治意識之間的尖銳對立與操作手段又為藝術提供了另一道裂隙藉以自我培力,此處,政權允可的藝術與政權企圖抹滅的價值之間產生了衝突,恰在此時,兩者之間彼此抹滅或馴服的企圖,為抹滅和馴服的手段提供了最好的宣傳與保證。而反對游文富作品以及反對馬政權作為的人們,地位比藝術家更岌岌可危。

若在此處採取道德化的集結形式和模糊化的自我宣稱,那麼我們便必須接受將他們所詮釋的人權或歷史作為一種道德來指稱。這樣一來,這種人權就會與其他道德規範不斷接近,直到一致地被政權收編為止。這種收編對我們而言不應如此陌生。而無論是收編或抹消,政權都會立即而輕易地獲取比這些反對者更高的合法性。簡單地說,理解人權或理解歷史,而不提出論述的說法,會讓人權價值與所謂的創作自由成為徹底同質的兩個口號,只有向著政權或其他資本彼此爭寵一途。

必須注意的是,當我們自身持有某種價值時,將這種價值視為理所當然的態度,不可能成為自我深化的基礎。將價值視為信仰的對象,就必須如同任何宗教的基層信徒一般,若非堅定地捍衛教義而抵抗一切更動,便是逼迫自己將不斷的失望納入信仰生涯的一部分,導致最後所信的,逐步剩下徹底被掏空意義的象徵。而宗教尚能以純粹的形式存在,人權或歷史詮釋的價值,則沒有這樣存在而不成為壓迫性道德的可能。這裡所談的,與此事件相關之處,在質疑白色恐怖時期鎮壓關係之前,先提出的是關於「受害者意志」、「加害者錨定」以及「比較詮釋框架」等高度詮釋性的問題。這之所以成為問題最明顯的原因,是這三者都已經受到當前台灣政權的收編:馬英九對受害者進行的思想工作、將加害者定義為時代與體制、在景美園區立即可見的工運團體及慰安婦甚至白色恐怖攝影展等等,這些都顯著地不斷侵蝕著其反對者原已虛弱的合法性。而人權工作者眼中倘若還是只有藝術家的專業傲慢,面對事件時只剩下何者可以何者不行的簡單聲明,正是在協助確立與其他價值平行爭寵的架構而已。

簡而言之,在這個事件裡,依循既有體制展開的衝突,被各方多餘的論述矯飾成彼此破壞的局面,但其實任何一方都沒有明確的破壞性,反而不斷地將自身推往道德化的信仰。這正是任何政權所樂見的。其內涵不能視為彼此同質的人民內鬥,而是不同領域自我鞏固戰線的措施。這個戰場不同於同質政治意識形態的對抗,而是一旦衝突便必須分出高下,然而卻又不應期待消解衝突的情勢。而任一方的任何成員若不能認真採取與政權相對的立場,並透過自我組織與深化來消去作為口號被政權收編的潛力,便會進入與政權合流彼此為用的情況。這裡最令人擔心的,依然是人權價值不斷失去辯證性,僅僅致力於將不同象徵彼此連結的事實。我們有以人權或歷史之名的發言,卻越來越無條件地倚仗某些已經確立但仍需要進一步釐清的單純象徵。如果我們還繼續纏祟在這個衝突結構之浮面上生產的,一切諸如「去政治」或「藝術始終具有歷史意識」之類的謊言,不但衝突不會像我們不停影射的那樣消解,我們也會忽略一切自己造成的集權效果,從而讓忽略在時間的累積中長成更巨大邪惡的怪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