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台灣剛開始實施媒體內容分級辦法時,我雖然抱著非常反對的態度,但一直以為這始終是一件小眾興趣的問題。
這顯然是非常嚴重的錯估。
蘋果日報網站上「動新聞」的開播,由於內容被指控涉及暴力色情,遭到許多公民團體的反對,並要求政府予以禁止。而雖然政府在第一時間表示無法可管,卻在要求之下找出許多間接法條,甚至從網路服務商下手,要求阻絕IP位址。
嚴格說起來,這兩種回應都有理可循,前者著眼於較大規模的媒介訊息:動新聞本身並非只以被指稱為暴力色情的內容組成;後者著眼於較小規模的特定內容:該媒介既有承載被認定為暴力色情的訊息,則主管機關可對媒介進行處置。
但無論從大處或從小處,政府的作法都擴張了媒體控制的權柄,創造政府管制媒體的合法判例。
由「兒少不宜訊息」開始的這種控制手段,證明了以特定內容控管為基礎,特定意志為判斷標準,指示特定言論不可散佈的手段在台灣體制之內可以迅速而合法地運作。在體制上,我們所能仰仗的只有公民團體與政府機關運作道德時所抱持的良心。
而我不信任任何依照道德良心來運作的體制。
我們今天對於言論管制的批評原本就過於鬆散,完全按照事實體制運作情況的差異來進行。當批評對象為中國時,由於中國實際言論緊縮的狀態與台灣差異過大,導致任何鬆散無力甚至自我矛盾的批評都可以運行不悖。其中由族類歧視所製造的容忍空間,保證了一個恣意製造批評的空間,矛盾的批評尚且能彼此呼應,其中所成就的最後便必然只有歧視一事而已,而針對特定主題的批評邏輯早已自我癱瘓。
事實上,包括中國在內,台灣的公民社會對於其他族類的言論自由狀態其實完全缺乏批判精神,僅以貧弱的想像支撐。依照我們對於世界各國的差序認知格局,來決定該國的自由程度和體制運作合理性。對於在印象裡符合世界潮流的言論管制措施,我們不疑有他,戮力趕上。
而在所謂「保護兒少」的標旗之下,針對動新聞要求禁制的公民行動,毫不意外地跨越了族類的界線,向中國製造的「綠壩」軟體,或美國式階級內淨化政策之類的保護措施急起直追。由於我們對於言論管制的理解幾乎只剩下族類作為有效的界線,導致自身徹底失去反省國內或我族的理念邏輯能力。從倫理分辨到道德管制,從公民選擇到國家禁制;我們與我們批評最力的集權國家正走在完全一樣的道路上,而居然可以自圓其說。
這正是我們加諸在自己身上的集權體制。而這次,並不需要任何政治軍事力量來強行解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