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02

倫理之二:倫理拒絕了什麼?

我們不可能拒絕一切制定倫理的要求。道德規條儘管具有眾多荒謬的性質,但若意在補充更為荒謬的體制構架,也並非完全不具效力。另外,任何當下具有高度理性辯證脈絡的知識主張,在一定的時間流變之後,隨時都有可能轉而成為具備圖騰性格的宰制規條。

於是,在審視倫理性質的時候,並不需要去夢想一個完全不存在道德規條的社會。相對地,了解到社會裡的道德規條根基於許多不可違逆的人性或權力意志,也只能以這個根基之上長成的各種道德規條作為審視對象,觀看這些規條各自成就與拒斥的實效,與背後或許帶有的規範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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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找到最成文的新聞倫理,一為1955年馬星野撰寫的「中國記者信條」,一為1996年台灣記協執委會通過的「新聞倫理公約」。對於前者,文中的道德教條性質以及鬆散的語言結構應該很難視而不見,而對於後者,網路上也能很快地找到如李怡志從記者編採現實立場出發的尖刻嘲諷。在此之外,兩者之間的意向可稍作比較:排斥了「個人利益」高於「公共利益」的算計行為、期待「公正客觀」並「避免歧視」的書寫內容;前者要求「積極養成智性、探求內情並促成公益行動」、後者強調「積極避免政治與商業機構利益的影響脅迫」。括號內的字樣是我的歸納,因此應該可以看出兩則「信條」與「公約」之中視為自然可解而不須加以詮釋(或任憑詮釋)的內容。

相對地,談及某些引起社會注目的「媒體亂象」所提出或許更務實的看法之中,這裡提出了「尊重新聞專業與自主」與「尊重弱勢、理解弱勢」的工作倫理;這裡則提出「新聞倫理不是教條而是具備辯證思惟的道德推理」;而這裡則在意的是「具體情境的倫理課題」;最後是這裡提到素樸的「Don't be Evil」口號;然而在這裡卻提及在公約制定過程裡實際列舉記者須拒絕的項目時如何遭受反彈的經過,有趣的是,這篇文章對於倫理的討論卻同時強調了媒體作為「鼓吹者」與「現場研究者」的身分。在我排置出這條思考線索的最後,我們好像又拾回1955年記者信條裡失卻的目標。

繞了一圈回來之後,新聞倫理本身究竟還包含什麼?是「公正客觀呈現事實」還是「深入探究積極主張」?是「積極拒絕特定勢力收編」或「積極抵抗內在利益算計」?是「抗拒外在諸多誘惑」或「內省自身邪惡本質」?或者以上皆是,讓記者追尋完人的足跡,那麼我們如何面對或容忍在記者成為完人之前諸多不完美的藉口與無奈?

相對而言,看似以抵抗與破壞為唯一價值的社運也是講倫理的。何春蕤在因人獸交連結而被告發起訴的事件中發言認為「國家強權的收編與理性論辯的喪失」是社運倫理的嚴重問題;在這裡討論到樂生611遊行中主辦單位賦予「發言權」乃至「協助或破壞社運」的社運倫理問題;趙剛要求一種不得在批評中取消暴力抗爭的倫理;島嶼邊緣的立場則認定人民民主中的普遍平等意涵必須是基本的社運倫理。在我而言,這些主張多半已經在前文討論過。而針對主張與拒絕的題旨關照的則是:主張對等╱拒絕靠勢;明辨權力位差╱拒絕隱瞞壓迫;提倡策略促進成就╱拒絕損害運動基礎。

就倫理條件上,我們似乎看不到新聞媒體與社運團體會有什麼扞格,甚至看來彼此之間攜手並進的可能也相當大。然而審視當下的衝突,包括新聞界內、社運界內,媒體和社運之間,與社會和兩者間的那些,我們能見到的卻是,現實正好逃逸了一切倫理。倫理不只是一種創作,同時也是一種呼求。當結構與集體意識的力量大於倫理提倡者的約束力量,這種差別更為顯著。

到這裡為止,如果我們身處低下的權力位置,卻還是倡議一種符合體制需求的倫理,豈不是更加荒謬?

我們所提倡的倫理究竟拒絕了什麼?這顯然不是一個我們願意詳細審視的問題。這或許由於倫理主張本身帶有向權力輸誠的政治算計,或許由於倫理(尤其是個人(弱勢?)主張)裡道德規條作為一種阻礙的信仰性質或聲稱的快感。由於具備這種穩固的基礎,倫理的不可言說高於詳細討論的價值,仔細分辨與追問,也會因此被認為是具有侵犯性質的行為,乃至引起「我就是這樣覺得」而竟具有一定合法性的阻斷聲稱。另一方面,對於倫理的探索,也會引起倫理實用價值喪失的疑慮。例如在這裡,對於田野中倫理規條無能得見之處的探索,竟會引發論者對於研究者「無法無天」、「惡言相向」、乃至「無基本誠信作為其後盾」的奇特憂慮。

這樣的憂慮當然是為了維護體制而產生,基礎上顯著保有對特定體制得以建立與成就的依賴和信任,但不必因此判其為惡。事實上,要去衡量維護特定體制與拒絕特定行動的意向(例如維護一個田野研究者得以依賴的體制而批評一切對報導人背叛行為),不能脫離它所欲維護的體制以及拒絕的行為本身。更進一步,在某個衝突或倫理不滿的當下被提出的特定道德規條,同樣也不能脫離在那個當下被凸顯的、被認定的、被懷疑的、被各方聲明的一切所匯聚而成的特殊脈絡。而在意識到特定脈絡的同時,也必須意識到,當下提出的道德規條所拒絕的範圍會比想像中更為廣泛,由於倫理作為呼求行動素質的不可得見,今天在特定脈絡下辯駁中提出的規條,會自動在往後提升至集體的地位,因此除了脈絡之內的拒斥對象之外,特定規條儘管受到相對嚴謹的辯駁,卻會在往後提升的過程裡逐步擴大拒斥的範圍;而具有圖騰位階的規條,也常被引用來帶入與當下極其不同的脈絡以為比對,利用這種謊稱的普遍性來取消當下脈絡的對話內容。例如,今天在極小範圍之內討論「樂青丟雞蛋是否適當」這件事,不但會被過度引入與「一切暴力是否能夠受倫理容納」等無甚相關的比較脈絡,進一步的意圖是,在日後吸納「在運動中蛋洗行為視為暴力」的脈絡用以取消其他諸如「斥罵作為語言暴力」等等行為在倫理中的合法性,逐步透過時間和空間來加強運動倫理的箝制與禁絕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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