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03

不公平地看待北市府與google之間關於軟體銷售的爭議


在google將android market付費部分關閉之後,台灣的網路上一如往常,瞬間充滿彼此不相容的謠言和根據謠言而來的反射動作,事後也只有少數人嘗試去把大家都宣稱自己最重視的真相提出來對照。整個事件像是劣質燈泡,亮了幾天之後便只剩下紅色燈絲苟延殘喘,造就網路經濟中最為人津津樂道的長尾效應。


台北市政府依照據說是跟不上時代,無法對應網路應用軟體銷售的消保法規,要求網路購物廠商對消費者提供七日內無條件退費的服務。多數公司採取陽奉陰違的態度,例如PCHOME仍然保留軟體拆封後不得無條件退貨的標準;手機應用軟體部分,蘋果也宣稱配合,但沒有跡象顯示將會改變原來在三十日內由使用者提交理由給蘋果審核是否退款的政策;而只因為google選擇由律師表明不願改變全球通行策略,並關閉在台灣的付費軟體搜尋通道,北市府因此對google開罰,才引起廣泛的注意。

台北市政府所引用的消保法是這樣規定的: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另一方面,在效率等於選舉作秀的立法院裡,則躺著一部修改後的消保法規草案。其中的相關條文有:

遠距通訊交易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得於受領給付後七日內,退回所受領之給付或以遠距通訊工具通知企業經營者之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消費者於締約前已檢視交易客體者,不適用之。
遠距通訊交易之客體為下列各款之ㄧ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刪節)==
六、業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產品或電腦軟體

這是台灣法律的現狀,但似乎很難成為網路言論立場的根據,只是鬥嘴鼓時好用的工具箱。依據同樣的工具箱邏輯,任何未經檢視的事實和幽微深刻的反射式輿論都可以收集以為己用。眾人把持著各自的位置與觀點,將論述工作的能量都花在說法的雕琢上,藉以應付謠言作為事實的風險。其中較為經典的例子之一是「北市府自以為是的動作讓蘋果的退費期間從三十天縮短成七天」這條試圖諷刺的說法。句子本身造成的共感效果如此強烈,氣度如此恢宏,若想要提出消保法要求的其實是無條件退費等等冗長瑣碎的分辨,在眾聲喧嘩的的力量跟前,卻顯得如此軟弱蒼白。

如果說當代社會分析無法逃避的兩大惡魔,一是政府、二是企業,或許這個對立背後影射的左右政治鬥爭已經愈形遙遠,而以往呼籲人民選擇一個敵人的傳統,現在更加上自己必須將某個朋友內化的要求。所謂「與xx站在同一邊」的聲稱,不再只是公共場域裡冷冰冰的輿論對象,而因此平添了幾分鄰里宗族的親切。這種擬血緣的熱烈情感遍及於一切輿論觸及的所在。乃至連北市法規會都發佈了顯示為心緒澎湃不已的新聞稿,指責google踰越情理法度,市府大義不容受辱,必會針對跨國網路巨擘處以百萬罰款,以主動捍衛廣大消費者天賦法定真權之類的良心發言。我個人非常樂於見到這類肉麻的公眾求愛宣言受到廣大人民的忽視乃至於輕蔑,但是卻不無驚訝地發現消費者們似乎多數都願意無條件接受軟體企業的任何銷售條件。無論是要求文字申覆又完整保留審核權力的蘋果,或設定購買後十五分鐘之內必須決定是否合用的google,都似乎只因為冗長無人閱讀的使用者條款裡明文寫著相關規定就等於徹底合理,令人懷疑台灣法律是否已經落後到無法跟上古老政治契約論的時代:沒有使用者參與設立的使用者條款,位階似乎遠高於這個擬民主國家的擬民選國會通過的法律。一切都如此和諧有序。

事實是,雙方都是企圖從大眾身上吸取最大利益的團體。在以原則為基礎的討論裡明顯忽視這個條件,只是不停表達與擬血親之間的熱情或敵意,自然是很荒謬的。

當然許多討論裡還是有涉及到一些理性原則。但是這些原則卻總是碰到一個嚴重的問題:如果google的十五分鐘太短,台灣法律的七天太長,是否最終還是要決定一個時間,這個時間又是否適合交給國家來決定?第二個問題較少看到討論,似乎只有少數希望師法自然回到叢林的使用者認為消費者完全不需要國家法規的保障。而對於第一個問題,譬如在這串比較密集的討論裡,使用者們不但眾說紛紜,尚且沒有人能提到一個用來設定時間限制的明確標準。同樣的理由可能導向不同的時間限制,增加某些條款之後也有可能改變情況。與中文討論類似,這裡的使用者也貼心地幫廠商與開發者構想了如濫用監督機制等用以解決可能損失的問題。消費者親近廠商而協助提防其他消費者的故事,就像某些勞工親近資方、某些子民親近獨裁者一樣,在很多地方都可以見到,不只存在於此。

於是就談到了道德風險的問題。並不意外地,幾乎所有理性公民都正確地意識到了任何制度必然有人濫用的問題,同樣的人們之間也有相當一部份展現出對於十五分鐘必然足以完整測試任何應用程式,或開發者對使用者必然有無盡善意的信心,不認為這些團體事實上濫用了一般人的法律知識障礙與相對封閉系統的優勢,在這裡大幅度地降低了網路平台企業的風險與手段複雜程度,放鬆企業的責任,相對地消費者的行為範圍自然就會跟著緊縮。狀況有點類似音樂產業或出版產業,企業綁架的並非消費者而是創作者,而世界也很快地認同了以綁架為結盟的擬現實。

為了增強自己論點基礎的表象,倚賴俯拾即是的例子,效果也終歸有限,頂多只能加以詮釋卻很難作為證據。無論是台灣其他平台企業如何陽奉陰違、開發商如何擔憂大眾的濫用,或是大賣場如何連食物都無條件退貨,亞馬遜的電子書也有七天無條件退款等等…這所有例子由於都有反例的存在,早應該全部宣告無效;事實上就算沒有反例,我也不能理解為什麼只是有人這麼做了就是作法完全合理的證明。如果我們真的接受了這個原則,所謂的道德危機從定義上便是許多人做過的事情,那麼就算讓國家破產跨國企業倒閉也完全不該是危機,而只應是被誤解的民間傳統而已。前面的警告與後面的擔憂,理當會彼此解消才對。

我可以理解親近google等資訊企業而非台北市政府的原因。雖然北市府握有龐大的權力,畢竟不像google那樣掌握每個人的重要隱密資訊。而如果選擇不相信google,不但要在資訊時代付出重大的存在主義上的代價,比起不信任北市府而產生的危機感更是相去不可道里計。但如果在純粹談到消費者權益的時候還要在兩者之間選邊站,最多也只能說是表現出背叛自己以成就別人的高尚德性,然而與此同時卻也背叛了與自己相似的整個群體。至北市府開罰為止,我所見到的網路討論絕大多數都傾向對兩者進行道德判斷,似乎沒有太多人在意以法律保護消費者這個行為,正是在否定企業所希望的,與個人之間契約具有無限權力、拿個人的自由意志作為企業開脫惡行藉口,以及拿少部分人的行為進行全面權利限縮等等對商品經濟的期許。法律當然是流動的,但是以消費者利益出發修正或以企業利益出發修正就有極大的不同。

這其中有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全稱指涉的陰魂仍然揮之不去。這並不是在宣稱語言有可能消除所有全稱用法,而是在舉例說明全稱指涉可能會造成什麼問題,或在現實裡,只有部分揭露的全稱指涉如何存在,以及社會的想像與體制如何必然包含相關效應:

發現消保法對郵購商品的概括無法顧及數位商品、卻沒有意識到數位商品也涵蓋太多不同情況;發現數位商品不是每個都適用十五分鐘猶豫期、卻沒有意識到自己仍然將眾多商品開發者的獲利模式視為完全一致;發現法律可能無法適應最新的商業模式、卻沒有意識到法律不得不在全稱指涉的原則狀態下存在;發現法律與全稱指涉的關係、卻沒有意識到在原則對抗的層次上自己正一再肯定由企業制定的遊戲規則...

然後我們開始質疑:這樣公平嗎?但是我們卻難以提出能明確判別公平性的標準,也無法在非常類似的商品販賣機制之間如此巨大的使用條款落差之下,去說明這些企業如何受到某種自然條款的限制因而衍生出彼此不同的生存法則…我們在提及公平性的同時,採用的正是生活世界裡以感受性為基礎的聲明方式。令人遺憾的是,這種聲明卻被用來維護專業世界的內部倫理與遊戲規則,而非以其所從出的大眾立場思考。如此一來,生活世界再無抵禦機制可言,這條原則的喪失,可能比消費者保護法徹底廢除之類的後果要更為嚴重。

一如各界的殷殷期盼,歐盟議會在今年六月底以壓倒性多數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令。其中特別關於遠端購物的規定,認為消費者必須獲得足夠的資訊,並在遠端成交的狀況下擁有十四天的無條件退換權。實際條文定本似乎還未上網,但在說明裡,這部份的法律特別提到:

排除於解約權外的,例如,雜誌(此處不計訂閱合約)、租車、機票與旅店預定、迅速過期或腐敗的商品如食品或花卉,以及客製化的商品,例如量身訂做的套裝或特別打造的咖啡桌等
數位商品,如音樂、電影或軟體程式,也同樣被排除於解約權外。該次銷售將從下載開始的那一刻起便視為不可回復


這是歐盟最新的規定,也是經年累月深藏於立院,等待與主人相逢以統御消費社會的消保法修正草案立法精神。從這類條文開始,我們便不必再談論任何猶豫期「應當」有的限制,因為這道阻擋在我們與開發者之間的高牆就要因此而倒下了。從今開始,任何數位商品的猶豫期規定全都是企業的恩賜,我不知道往後還會再發生多少次例如蘋果FCPX等第一代產品出貨即災難需要長久集體行動才有回應的狀況、或android market因為企業內部決策而無預警刻意下架的事件;但我相信無論是從消費者保障法規在這個領域的真空、大眾與貼身服務提供商零距離互動產生的革命情誼與擬血親關係,或樂於接受一切企業制定條款的消費者與開發者來看,面對不確定的未來,我們都已經準備好了。

最終倚靠的便是企業看似無邊無際的善意。我個人從來不相信利益相關團體的善意,只是或許在當下,這條原則對我們而言已經不再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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