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7/02

司法的封閉,痛苦與仇恨的再生產

許多人認為人不可以扮演上帝,但是卻徹底相信國家必須擁有殺害生命的能力。我相信人就是上帝,但是卻完全反對國家具備制裁生死的理性權力。我們有了司法檢調這個壟斷暴力的自明體系,但我們並沒有產生對立,而只是站在司法之外,各自單向地慾望著這個龐大的語言系統能帶給我們一點對於社會正義的滿足。

「法外施恩」



所幸這個體系終究由人類組成。可惜這個體系總是由人類組成。由人類掌管的語言系統在理性的邏輯上總是有所缺陷,這些缺陷有時帶給我們撫慰,有時帶給我們恐慌。大眾司法教育向我們保證向司法輸誠便能在社會裡安全地生活;菁英司法教育卻一代又一代幫正義女神纏上遮眼的布條,向自身確認社會的正義來自於司法語言體系的內在邏輯完整。只是這裡沒有任何人的邏輯可以得到貫徹,任何應然的幻想,都只是表達我們心裡無法冷卻的痴戀情熱。對於社會正義的幻夢,若不是如此切實地關連到許多人的生命,或許言論市場上早已瀰漫了作家們悠然的情懷,告訴我們,要不是落到最底的痛苦,我們也得不到集體精神的成長。

然而每個司法判決關涉的從來就是真實存在的生命。我們無法確認一樁拒絕保險給付的官司是否決定一家人的生死,但我們當然知道一則死刑判決會不會影響原告與被告,以及圍繞在其周圍那麼多生命的軌跡。是誰讓我們覺得這幾個被告必然參與作案?是誰告訴我們幾個被告都有不在場證明?是誰採信?是誰判決?是誰心證?我們在與心證高度相關的案子裡,譬如性道德的審判中,清楚見到法官的心證範圍在多大程度上正是決定被告有罪與否的唯一有效因素;甚至法官為了自己認定的社會正義,更會急於拉攏只有微弱聯繫的現象引為證據加以判決。心證修辭的存在以及所掌控權力的巨大與任意性質,註定了司法審判範圍之內的社會正義必然只是各自小眾的正義,必然具備傳統道德的殘留,已具地位的專業組織成員必然外於社會變遷的脈動,我等所知的正義對司法而言太新,於是司法所傳達的社會正義訊息便只能太舊。

彷彿我們不必活在當下。彷彿司法才是社會多元性質唯一有效的縮影。一切都只因為司法壟斷了權力,於是我們只好單向地慾望權力,不停向司法呼喊不滿的絮語,等待它向外施恩的片刻。

於是司法成為遲滯膠著的介質,而我們向內不斷投入的慾望,最後折射出來的總只是正義缺席的痛苦,或冤屈不張的仇恨。我們總是期待司法能反射出強而有力的美好幻景,每本判決書都能把對現象的審判翻譯成讓人心悅誠服的正義語言。那當然不曾可能。在所有執行的層面上,司法既不是對話與和解的機制,也不是沿用價值構作權力反省的組織。一旦經由司法審判體系共同認定的意義,或共同重視的現象,就終會形成單義確定,貫串多級審判的結論。我們從來無法阻止。而這種弱勢的權力狀態,就算提出具有多少合理性的外部論述,也逃不過自為正義的嘲弄和假偽的反抗。

語言當然是全然操作的場域。缺乏權力的場域可以視為反抗的基礎,當然也可以成為權力的附庸。對立一旦產生,痛苦與仇恨便開始不斷生產、彼此強化。而自公共領域隱蔽的普遍習慣又從悲切的姿態獲取自我成就的力量,遂將審判與正義的關係無限延展成交相指責的戰場,不曾動搖任何權力的固結,當然也不會產生任何必須負責的權力體系。

畢竟,連正義女神都被綁上一層又一層的遮眼布,身處自明語言體系的從業者們,又何須聽見這些不斷生產出來的痛苦與仇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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