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現代國家的施政裡,有一個潛在的重要指令是盡全力保存國民的生命,那麼,國家自然需要保護國民免受任何可能遭遇生命危險的侵害。很遺憾地,當侵害國民生命的是另一個國民,許多國家還是選擇以殺害此侵害者以求嚇阻的方式來解決。這種稱為死刑的方案並非唯一合法殺害國民的方式,在不尋常的時機,我們還有稱為鎮壓的手段。儘管鎮壓的手段在世界各國已漸趨溫和,然而當鎮壓過程中有國民的生命遭受損害,這些國家就如同其他法律上稱為法人的組織一般,並不需要付出刑法上相當於死刑的代價。
因此,針對國家暴力的規範產生了一道裂隙。國家對於國民生命的維護,在這道裂隙存在的前提下,一旦掌握了啟動鎮壓手段的論述工具,無論在司法體制或政治宣傳方面,都有無可置疑的合法性。
在烏魯木齊發生,維吾爾族與漢族械鬥衝突的事件,中國國家機器在後期才進行的介入,由於國際社會對其長久以來的不信任,以一場動用武力手段加以鎮壓的事件為人認識。無論如何,現場格殺的手段既已溢出西方法治觀念裡對於終結死刑犯生命至少必須歷經完整司法過程的認知,中國在此並未被預設為具有與其他國家相同的鎮壓合法性,而一如往常地被獨立出來成為特殊的案例。其不合倫理之處,並非拒絕使用,而是過度地使用了國家的權力,直至近乎揭露國家暴力機器本質的地步,是以不僅刺激了其他國家的宣傳機器,乃至於刺激了他國公民無視於國家暴力鎮壓的潛力而能安居於幻象之中的生存現狀。嚴格說起來,我們能夠要求國家自我限制這種暴力的使用,然而所憑依者除了公民共認的倫理之外別無其他。
那麼,在這個事件裡,中國究竟做錯了什麼?
簡單地說,中國犯了一個全天下國家都會犯的錯誤。此即,在政治宣傳上重複穩定的基調,以國家機器的暴力阻止民族間的衝突進入致命階段,而對廣泛致命行為以外的衝突結構置若罔聞。這就意味著,當這個國家機器在事件上投注愈多資源,導致械鬥或仇殺等致命行為的基礎結構就將愈穩固。更進一步,無法以戰鬥宣洩的仇恨會向不同的生活層面反饋,最顯著的一種,就是繼續在語言中創作並深化更多的仇恨論述,其效用或許會在當代世界唯一的絕對界線,亦即致命性,之前停步,但顯然將會同樣以合法的方式滲透至其他一切層面。
中國國家機器一向慣於以明顯而粗劣的手段進行言論箝制,這些手段一直無法趕上其他先進國家。而或許由於中國共產革命以來的傳統,在政治場域的表面層次上也一向慣於以口號作為政治語言核心的操作形式。然而,當口號操作正面遭遇公民社會的想像力與功利主義時,例如在此事件裡,基於某種非法定的保護意識,對於少數民族維吾爾族畸形的維護方式,必然引起公民社會各依其利的指責。當國家機器被迫只能為了某個口號服務,其內在可能滿足特性功利的底蘊勢將完全被掏空。
不管是在街上作案的混混,或者是打算逕處私刑自逞正義的國民,恐怕不是因為認定自己能夠抵抗國家暴力機器的鎮壓,才啟用法外的暴力。漢人覺得維吾爾人認定自己能逃過中國的司法體制、維吾爾人覺得漢人與中國政府根本是殖民共謀;在這種認知下啟動的致命暴力行為,對抗雙方皆以中國國家機器為敵對標的,而中國政府竟仍以國家暴力機器予以鎮壓。這種作法從人權觀點而言危害巨烈、從統治觀點而言無比粗糙、從結構觀點而言毫無助益。
於是,在這個事件裡,中國什麼都做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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