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31

【短札】卻在燈火闌珊處

這是石之瑜的文章〈21世紀中國的死囚與文字獄〉,裡面談到了兩個事件以及相關的社會現象。

對於中國處死英國(精神障礙)毒品犯,這件事從人權的角度來說,很自然地就是死刑與司法公正性的問題;而劉曉波因宣揚思想被判刑,則是有關於思想入罪這個相對有趣而複雜的題目。

通篇文章唯一讓人同意的地方,就只有石之瑜願意對這個問題提出討論的動機而已。凡與普世人權相關的議題,常有道德化的,顧此無法及彼的問題。只是石之瑜的這篇文章,同時也有很明顯的這類問題。例如「他們的文明姿態無疑都是高尚的,但不代表他們宣稱的所謂高尚文明,實際上也真的是高尚的。反而可能恰恰相反,正由於實際的文明進程與美好的自我想像大異其趣,若能靠著妖魔化中國,來轉移或粉飾自己不堪,為何退卻?」這句,石之瑜就徹底忽略了,就算我們可以把質疑這兩個事件的人混為一談,就算我們可以將他們視為一個陣營,在這樣一個陣營裡,也必得先提出有哪些成員刻意忽視了自己國度侵犯人權的問題,特別必須指出有哪些既已成型的論述,而非用某種印象式的概觀來作為評論的基底。我們必須理解,在分析的時候,所選擇分析對象的實存狀態與深刻程度,是分析本身是否有效最重要的基準之一。

另外是如「在英國或台灣的文明社會裡的種族仇恨與歧視,能否與中國比一比誰比較嚴重,大可是知識上的重大挑戰」這句話讓我們看見的問題。另外加上「掌握論述霸權的人,妖魔化的能力就越強,他們居然可以提出像民主和平論之類的堂皇之辭,把自己侵略別國領土,害得百姓流離板蕩的作為,怪罪成是別國不民主所導致。這樣的文明國家若還需要文字獄,豈不是自我矛盾?中國至今維持文字獄,當然是政治專制的表現,但號稱在法律上沒有文字獄的台灣,是不是在政治上與文化上仍好對不同思想者抱持仇恨,進行羞辱?文字獄不但在心中,更還不斷在公共領域展現,以民意為託辭,其威力與殘害異於文字獄者幾希?」這一整段文字,拆開來看問題不是很大,主要是把國家與人民混為一談等常見謬誤;然而,特別透過後段「以民意為託辭」前後的文字,石之瑜提出的比較產生了很大的擾亂。問題不在於「石之瑜究竟支不支持文字獄」一類的立場辨識,而在於「文字獄」概念本身正是石之瑜自己指出的,在西方概念下脫離專制的改革對象。石之瑜毫無註腳地以「根據歐美的文明」與「把文明差異形容成是無可救藥」來負面評論「還沒有想好」的福山與杭廷頓,至少必須直接面對「文字獄」這個自己寫到的概念提出看法(非指站定立場),而不是聲明世界各大文明皆有此害,甚至在此基礎之上幫各大文明決定誰比誰好。我們很容易會產生這樣的問題:如果中國在侵害人權的作為上走的比西方國家更遠,那又為甚麼我們必須把眼光轉向自己所在的國度?

石之瑜給的答案是:「當今流行用來掩飾罪惡,甚至享受罪惡而不自知的,就是批判中國的死刑與文字獄所帶來的快感」,這正是我在前文指出來的問題。這種掩飾理當建立在既已呈現的論述或論述效果,以及具有已知影響力的聲明主體位置之上。然而石之瑜所提到的,僅僅是福山、杭廷頓以及他們各自的某個觀點。以這兩個例子與現象的相關度而言,石之瑜非常明白地顯示出自己正是以不遜於任何人權主義者的道德化概觀化的手段來觀照現象。在英國毒犯事件中,關於精神障礙以及司法公正的問題,尚且有可能視為未經討論的直觀宣稱;但在劉曉波的事件裡,我非常難以想像質疑的各國群眾之間不存在「言論思想不可入罪」這樣的共同意識,除非群眾是對中國司法部門的任何判決都予以反對,但這件事並不曾發生。而「言論思想不可入罪」這個命題,就石之瑜的立場而言,是必須加以事先反對的,若否,則這個共識一旦具備有效的存在狀態以及無法推翻的基礎,就算人權主張真如石之瑜指出的與國家文明等集體意識共謀,那又如何?

在這樣的前提之下,石之瑜在此處點出來的比較手法不僅是個失敗,更由於他在論述中將這些聲明者任意分類排置的手法,反而顯示了他比起他所質疑的人權聲稱者更為道德化概觀化的論述狀態。這樣一來,所幸石之瑜並非為太多人所信仰。否則恐怕我們也只能說,「至於石之瑜的文章,只是宣傳而已,越荒謬越成功」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十隻魚不可能不知道劉曉波的08憲章,以及他從去年年底被捕監禁之後半年才被正式逮捕,時隔一年被判11年徒刑的事實。這與攜帶毒品被捕處死的英國人,不僅在時間上相差甚遠,罪行更不可同日而語。(英國人雖有罪,但是否罪該處死,石某人則絕不考慮)

那麼,他將劉曉波與英國毒品犯並列,也就只有一種解釋:污名化。

一方面將劉曉波指涉為罪行與英國毒品犯同樣罪大惡極,「國人皆曰可殺」的惡棍,一方面暗指劉著書為文所傳遞的思想,對中國人民的戕害等同於毒品。而一切對劉的聲援,若非長其侵略中國的反華勢力最新陰謀,就是自以為進步(其實是崇洋媚外)的高等華人忘記自己本來面目的胡鬧。

何其歹毒。中國外交部或國務院實在應該考慮禮聘十隻魚充當發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