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在國家制度之下自成一格的封閉語言系統。這個系統在特定範圍內具有極高的決定性權力,特別針對行動者脫離特定規範的行為進行決斷、勸喻和懲罰。
我們如何看待一個邏輯嚴謹的語言體系成為壓迫人民的機構?或,這個語言體系自始至終從來不脫其壓迫性的基礎,在戒嚴或威權意識形態之下受到不得不然的滲透,而在民主制度裡卻儼然成為高度獨立自主的機關。是否在這兩種預設裡,我們各自忽略了一些什麼?是否我們在考慮威權體制的時候,過度高估了其中司法體系的自主性,而在考慮民主制度時盲於檢視其中意識形態滲透的結果?而若補足了這些,再考慮我們對公務體系(包括行政機關與軍憲警特)裡所謂「Banality of Evil」的態度,我們知道,反人類的罪行常常不是一個或能使人警醒的命令,而是一連串疏離的日常副署瑣務,或在一個更大的總體想像之下眾多些微偏逸的決行與容忍所構成。當我們肯認對這一連串行動者皆須予以追索罪行的合法性,並特別在意那些站在第一線面對人民的行動者時,卻對司法審判體系毫無索求。是否這種內部延續性的受到忽略,只是對民主制度時期司法尊嚴的確立的不得不然(或便宜行事)?
然而,對威權主義意識形態滲透司法的觀察,不能便宜行事地只是針對特定個案挑剔內裡的字句,那種延續至今的,法官作為司法機器前端行動者,僅遵循制度行事的預想,必須與轉型正義論題裡所謂第一線行動者的罪行追索問題置放在同一個層次上觀看。不只是在實質的罪行確認上,同時也是在社會對不同系統下具有類似地位的行動者有何不同觀看與論述方式,種種差異之間,取得轉型正義邏輯延伸的可能,在轉型後社會裡獲取更周延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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