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28

【筆記】反對實施死刑、贊成廢除死刑、考慮部份廢除死刑意見、以及理解部份反對廢除死刑意見

死刑是一種國家司法針對個人施行的罰則,在國家司法的層次上,我們用盡可能合理的公審制度取代報復性定罪,而不是用盡可能相同的手段代理私刑。


在現代國家體制的想像裡,國家有權力公開啟動事關生死的政策,對外有戰爭,對內則有死刑。也許是因為相較之下,戰爭的唯一目的是以破壞性的巨大體制機器進行破壞、癱瘓、佔領與殺戮等等例外行為,所以引起的反響更大;而死刑則是內含於現代公民被教導必須忍受的司法刑審體制之內,於是被認為是具有正當性、以及與其他政治議題一般必須訴諸民意觀感的公眾決策事項。兩者間不同的決策過程與宣傳形貌,多半源於這樣的差異。

然而當我們認識到針對現代國家所發展的人權概念時,會發現兩者之間體制意涵的相似性。即,當代人權概念源自於在國家機器強大的權力潛能之下,從反面劃定個人可賴以自我保護的體制界線;而在這條界線之下,需要考慮的立場並非作為整體的其他公民,而是人權持有者本身。因此現代國家的司法刑罰一旦出現,特別在個人尊嚴與肉體完整性的層次上,必須加以保護,也必須發展出以教化受刑人而非損害報復為思考基礎的體系,否則整個司法體系的制度合理性便無法自圓其說。

在個體層次上,同樣不是對受刑人同情與否的問題。如同警察在執法手段上必須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同時考慮到司法對於不同犯罪衡量判刑輕重的理據,便可理解,國家作為國內暴力行為的壟斷者,不可將施行暴力手段視為非黑即白的二分範疇的道理。若執法機構有權辨識出特定個人並對這些個人施以無限制的暴力,這個可即時放縱權力的例外狀況便會在國家作為詮釋者的手裡任意擴張。如同戰爭時所謂的合理與否時常只是討戰檄書文字遊戲的結果(可以美伊戰爭前後各方的政治宣傳為例);任何給予國家施行絕對暴力的機會,最後必然造成人權界線在國家體制文字遊戲中不停破損。舊政權時期看似具有高度合理性的捕殺行為,亦只是在體制上公民讓渡了國家施行絕對暴力的決策權,配合國家宣傳機器的自我合理化,使統治機器的濫權成為可能。若不認識到這點,而只是拿著戒嚴的字樣做文字遊戲,我們將會忽視現行制度裡各種國家濫權具有實質意義的存在。

於是,國家司法與執法系統一方面不可以肉體損害報復維基礎,二方面不可以在執法時貫徹無限制暴力,這是我們必須對死刑進行思考的出發點。在這之上,又因為在我的認知裡,一來死刑本身並無降低犯罪率的實效;二來死刑也無起死回生的補償效果;三來現代司法一向是以不斷侵犯並更替私刑的對等報復原則來自我建立,卻在殺人犯罪受害者家屬情感上,遇到難以突破的瓶頸,於是保留死刑,不過是在政治推展過程裡制度為了自我維護而保存的權宜措施。所以我反對實施死刑,並贊成廢除死刑讓司法能更像是一個保障人權的國家體制。

在同樣的理據上,我們必須重新思考部份反對廢除死刑的意見。例如在這篇文章裡,吳志光認為「(中國擬議的)死緩制度所強調的犯罪者有無『悔悟』,姑且不論其認定標準及合理觀察時間長短等技術性問題,其正可以突顯廢除死刑的迷思所在。若認同為保障生命權而廢除死刑的理念係一普遍的道德性誡命,廢除死刑即不應附帶任何條件」,而「犯罪者有無『悔悟』,應該是假釋制度的重要依據,亦係監獄教化的努力目標,實不應成為是否廢除死刑的交換或前提條件」,就有理據逆轉的問題。這個認知會破壞以司法為主體立場的死刑思考理路,也容易造成衍生論述裡「生命權」概念過度抽象而鬆散的後果。另外又如這篇文章裡瞿海源以民意調查的方向出發,在社會學內部討論上或有其作用,但在針對死刑的思考裡,我們會因為過度強調當下民意的重要性,而難以辨識例如這篇這篇文章裡由瞿海源以及吳志光自己所提出,由進步理念與法制體制特質揉合而成的前瞻性考量。再如這篇文章裡吳豪人純粹地反對將國家司法牽連上恐嚇效果,沒有進一步推展,則又無法與認為是破案判決率而非刑罰輕重決定犯罪量的論述取得協調。在實效上,這類訊息會高度加強相關論述作為政治宣傳產品的屬性,進一步混亂乃至於淡化關於死刑問題的公開討論狀況。

最後在反對廢除死刑的意見上,這篇文章或許帶有相當的代表性。文章裡的許多問題在上文中已經討論。然而就理解的旨趣而言,我們要理解的重心或許不是過度抽象的所謂「受害者家屬心情」,而是從「考慮受害者家屬心情」到「不可廢除死刑」之間的理路。諸如「法律為何保護壞人」、「犯罪者無自由可言」、「倡導人權者可有想過犯罪本身」、「法律有幫受害者想嗎」之類的連結,這些都是司法體制在自我完善的過程裡本應主動加以更替的想像,而不應是不同主張之間彼此對立的理由。我們可以再次看到體制本身不願自我完善卻仍不停壟斷暴力的惰性與慣性問題,以及公開討論裡無人意在取得彼此協調的現象。對於彼此理解與自我深化不加以著意的後果,只有可能是彼此推高感情拒斥的壁壘,將表面上正在被討論的議題型塑成自我標榜的表態語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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