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這個事件裡,馬英九政府當然樂得迅速處理,國民黨團樂意追打,民進黨團擴大打擊面,網路言論自我加熱針鋒相對;很難想到其他的解決方式,包括最後沒有法源處理,於是輕輕放下,或曲解司法政治解決,或施點壓力非自願請辭。之所以說樂得處理,乃是因為國民黨向來服膺以道德解釋法條的原則,如今民進黨送上門來主動要求,我不知道有什麼比迅速處理更好的方式。只要此例一開,不僅道德檢禁的力量更為茁壯,自野草莓以來好不容易開拓的一點點可能性,也離完全抹消更進一步。
事件發生迄今,主要的行動者之中,沒有人提起仇恨犯罪管制立法的問題,也從頭到尾都只有將郭冠英解職的要求。而將郭移送懲戒的理據,頂多是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二條「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或公務員考績法,公務人員服務法中的類似規定而已。新聞局照表操課依法移送,管委員螢幕落淚交代選民,這場戲就此做完,在台灣公共場域裡留下滿地比范蘭欽高明不到哪去的文字,等待仇恨的下一次進化。
以國家機器管控言論,絕對不是一件可以輕易實行的事。我們在此案中或許已經知道引用世界各國對於仇恨行為的立法管制措施,乃至立法意旨,但更不能忽略的,是這些意向全部都是以嚴格詳盡的立法討論與法案規定為前提。一個事實上存在仇恨的社會,對於何者為仇恨言論的定義與敏感度,必然有一定的分歧。何況在台灣,仇恨與歧視言論的基礎並非只針對少數弱勢,也涉及主要的族群。然而在偽托「弱者武器」的姿態下,各大族群都出現了擅用仇恨與歧視語言的成員。在語言上長期反覆駁火的結果,就是幾乎一切宣稱都可以被視為仇恨語言,乃至於視為我族使用仇恨語言的正當性條件。
而若是要解決這種仇恨,最糟糕的方式,當是以某個政治陣營為詮釋主體,利用該陣營已成形的仇恨語言來主導詮釋權而對言論逕行審判。這種情況下,本案中范蘭欽的言論引起越多數人民反感,就越加強此陣營仇恨語言的合法性。這恐怕是在公共領域中,社會共識最令人寒心的用途之一。而這個用途如今結合國家,並肯認靠模糊法條進行懲戒的有效性,則賦予了國家機器更肆無忌憚的理由。
對仇恨言論的處理,或許再也看不到比台灣更糟糕的方式。我們只懲處了一個口出惡言的官員,但卻同時加強了人民之間以仇恨語言攻擊的現象,以及將個案擴大到敵方族群全體的歧視性詮釋角度。我們果真阻止了在國家機器裡權力與歧視的結合嗎?姑且不提以往各黨各派漫天飛舞的歧視與仇恨語言,當有人終於提出反仇恨犯罪法的意見,卻加入了「利用網路散播仇恨之言論應該受禁止,供公眾使用的網站負有過濾和拒絕仇恨犯罪之責任」這樣的建議,我們的正義之士們如何面對?倘若管委員也提出反歧視立法的提案,這個條文會不會存在?
而我們自己又將以什麼姿態來審議?或其實我們從來也沒想過要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