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30

我們如何保護優良的傳統新聞倫理?

我們強調,新聞不是「類戲劇」,更不應該侵犯當事人人權,因此,為維護人權,我們嚴正要求壹傳媒立即停止此類侵害當事人基本權益的模擬新聞手法,同時呼籲NCC及相關主管機關主動調查、並以調查結果作為目前審查壹傳媒衛星電視頻道執照的重要依據。




蘋果「動新聞」的表現形式,與其內容侵犯人權的可能性毫無關聯;在媒介場域裡,侵犯人權的現象也不僅只是基於與「動新聞」相近的新聞形式產生,或只源自於與壹傳媒接近的媒體產業。於是,與其說這些反對聲音是針對蘋果的「動新聞」,不如說這些反對聲音只是秉持原有的態度,來面對這個新興的現象。從這個觀點出發,檢視當下台灣的媒介訊息環境,任何主流媒體的同聲反對只不過是見獵心喜;而那些與其立場勉強相符的,也因為這個荒謬的同聲現象,失去反省這些團體所持規矩的機會。

雖然我不知道在新聞歷史裡,所謂的新聞倫理在何時曾經實現,而非僅是面對新時代新現象企圖予以規範的行動;而自古以來,所有訊息傳佈管道的發展,又有何者不是持續不斷地納入各種刺激而脫序的訊息;但我們還是可以輕易發覺,在倫理維護者的論述裡,維護傳統的訊息與例證不斷出現,造成一切舊事古物皆納入立場的論述效果。此處,規範新現象的動力,加上媒介現象的萌發極少遵循倫理守則的事實,卻由於行動者一方面忽視歷史上倫理傳統的稀少、另一方面又習於暗示新聞迄今仍大致是遵循倫理的存在,而弔詭地成為這種論述效果的基礎。由此,造成媒介場域中一再出現關於倫理的呼求,而其中總是隱現著,某種合於倫理的新聞環境先於此呼求而存在的預設。

這個預設如此地不可抹滅,卻又如此缺乏事實基礎,最明顯的效果之一,便是明明也不完全具備新聞倫理素質的媒體,卻敢於與呼求倫理的團體一同撻伐。這個荒謬的效果把焦點完全聚集在「動新聞」現象上,而隱蔽了領域內跨形式與跨媒介的共通現象,也抹去社會認識與討論此現象的可能性。

蘋果「動新聞」以表現形式而言,是組織電腦動畫與錄影或拍攝畫面,加上記者旁白和字幕附註等等,用以演出時事的影音產品。由於壹傳媒的長期投資,已經可以達到相當高的完成度以及迅速的反應時間。如果把這些影音產品與網路上不停湧現的改作影片與動畫相比,在製作技術上固然有差異,但若要找到比「動新聞」更過火的現象改作卻也並非不可能。另外,早已有人開始認真地將網路視為獨立媒體平台,並在其上進行較大規模的組織傳播行為,其中也常有充滿惡意或歧視的訊息。與壹傳媒相比,便是自稱為人民或媒體的區別而已。下文再予討論。

在這裡我們碰到一個對傳統新聞倫理觀的基進挑戰,牽涉到媒體在社會中所具備的特殊地位。依據近世所發明的政治倫理,記者得以具備特殊的身份與權柄,理論上,似乎應是為了人民而積極作為有效訊息的刺探者、揭發者、散佈者等,也有認為媒體可因此成為體制或道德的守護者、人民產製訊息的代理人,以及承載論述交換的平台等等。媒體,或組織化並法制化的特定媒介機構,無論在這個政治倫理發明之前或之後出現,都傾向以這個預設自我規約;並認為自身因此而可持續享有特殊地位與權利,也大致接受以此預設為批評基礎的論述。

然而倫理最重要的特色,就是它的規範能力比法律更差。在法律和倫理所共構的體制裡,兩者規範力的落差常會成為全新事物萌發的契機。歷史上不斷出現的,類似壹傳媒這樣的媒介機構集團就是顯證。與其他組織化但並未法制化的機構相比,壹傳媒利用了組織化與法制化的基礎,與人民對於道德禁忌的慾望,以不停衝擊倫理界線的方式,得到大幅度擴張的利基。這樣的手段,在實踐上必須加以擴大法律與倫理,乃至法律與道德的落差。因此,在戰略的角度上,無論是公民團體的反對,或短暫觸犯以倫理或道德為指導原則的法律,都必然是壹傳媒料想中的風險損失。而在當下體制中面對風險的最佳態度,尤其是如果冒險本身正是利基所在,便是預先存好應付資本、預想處理風險的方案,以及期待在風險到臨時能進一步因而獲利。壹傳媒顯然都做到這些了。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蘋果「動新聞」所面對的也並非全面性的風險。以該集團的立場而言,只不過是來自於公民團體的批評、少數政府機關合法性尚有問題的懲罰性措施,與一定比例的輿論攻擊。而事實上,我雖然缺乏證據,但我相信壹傳媒集團在合法性、影響力和公信度上都明顯超過這些與其對立的行動者範疇。就結果而言,壹傳媒在這次面對的無非是一個公關風暴,我不確定在哪種意義上,會是真正侵蝕它的機構或利基的風險。

在合法性、影響力和公信度上必須進一步辨明。對於道德或倫理有興趣的觀察者當會同意,今天我們所稱的影響力或公信度,在很多時候其實並不具備或只有稀薄的道德倫理成份,更多時候僅只是一種能夠獲取大量交換價值的代稱而已。從刑法235條、兒少法到出版與網路言論內容管制辦法的三位一體,就其支持者的立場而言,是企圖把道德或倫理規條帶入法律規範能力的嘗試。在我看來無非是一廂情願,對壹傳媒而言則成為可資利用的風險獲利模式,也就是說,連法律都明定的禁忌,沒有不去測試界線的道理。禁忌同時也是社會共認的慾望對象,撩撥禁忌的手段,是一則成功吸引大眾的訊息必備的條件。而源自觸犯禁忌行為的影響力與公信度,自然不能由這兩個詞彙傳統上的正面意含予以解釋。以遵守道德倫理為構想基礎的意見,與慾望的吸引與傳佈法則,兩者永遠互望而難以交會的事實,在理性邏輯的規則之下幾乎不可能打破,就算在完全開放的假想對話情狀之中,也難以想見存在著對話基礎的可能。事實上,我更願意想像在媒介場域的當代狀況下,道德或倫理僅是影響力或公信度的屬性之一,影響力強度類似的狀況下,有可能在依倫理辨識時有著極端不同的面貌。

從以上的立場出發,我認為在蘋果「動新聞」事件裡,公民團體並沒有問出好的問題,得到好的答案,也沒有發出有效的訴求。或許他們對這次行動有更深的動機,譬如意在呼籲閱聽人停止趨近不符倫理的訊息;但我很難從行動中看出這些團體想要的以及反對的是什麼,甚至,在短短的訴求聲明裡,放在重要位置的「新聞不是類戲劇」或「模糊新聞與創作界線」之類說法,也引不起我太大的興趣。我多少能明白,新聞必須將自身的戲劇性置於有一定程度符合事實的脈絡之上,才能自稱為新聞的角色緊張;但我不明白「動新聞」在哪個層次上逾越了這個界線,我甚至很少見到可證實為改作的跡象。如果有朝一日壹新聞電視台改名成為國家地理頻道山寨版,說不定可以比自稱為新聞獲取更廣大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動畫的使用早見於國內外所有具備動畫製播能力的新聞媒體上,我們也不曾要求在世界級海嘯這種造成人心恐慌的重大議題上,必須只能呈現現場影像才符合新聞倫理或價值。簡言之,我在本次事件裡見到的,甚至並不是蘋果日報真正透過「動新聞」創造了什麼,而只不過是倫理的想像在「動新聞」之上投射出自己看似不同的身影。

無論有多少個影子,擋住陽光的軀體也不會因此長出新的分身。對於一再侵擾台灣訊息場域不遺餘力的兒少訊息管制道德,很遺憾地,我並不認為這個問題可以一次有效解決。為了實踐這樣的道德,行動者只有不斷地奮鬥直至保護對象成年(或成功脫離掌握)為止。無論是經過資訊產業製造的管理系統,集結有效的力量對抗媒體集團,或在架上針對蘋果日報見一份撕一份,我堅信,沒有任何一種措施可以永保這些行動者不受訊息風險影響。我盡最大的誠意,也只能尊重各位為自己與後代的選擇。但對於實施國家層次管制的要求,我還是認為,道德焦慮沒有升到這種高度的權利。而既然提到這點,我也想請各位家長注意輔導貴子弟觀看Discovery與國家地理頻道節目。這些節目所展現的,赤裸裸的國家至上意識與置入行銷問題,還有未經詮釋的弱肉強食精神,就社會整體的影響而言,相信比起個人暴力傾向要嚴重許多。

而到最後,剩下成為問題的,即是「動新聞」部份內容侵犯人權的指責。僅管我認為這個違犯與新聞表現形式毫無關聯,還是需要更進一步討論。但首先,我完全不知道把這個現象與審查媒體執照扯上關係,對於廣義的人權狀況有任何實際助益。簡單地說,拿製播內容作為阻礙媒體合法化的審查標準,是一件比逾越新聞倫理界線更不可容忍的事。另一方面,如果單純認為將新聞製播成動畫,具有視覺化或煽情化的效果,會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這也完全超乎我的理解範圍。對於新聞侵犯當事人人權一事,我所能理解的部份,是刻意暴露當事人身分形貌這類作為。新聞的動畫化,恰好完全不是在圖像上暴露當事者特徵資訊的作為。在這方面人權思考的進展裡,我還沒有找到足以信任的說法,說服我「動新聞」的製作對於社會新聞當事人或犯罪者人權有任何相關的違犯。於是,我們所能看見的「動新聞」侵犯人權問題,主要是刊登當事人相片姓名資料的作為。關於這一點,我並沒有太多異議。事實上我認為,只要能夠確實在這一點上做到不刊登,絕大多數的倫理問題都不會發生。至於這次參與抗議的婦女團體曾經支持過暴露性侵犯個人資料的問題,我則抱持同樣立場,反對暴露任何非公眾人物的資料。同時公眾人物的定義也應該置於持續不斷的討論之下。然而這個問題不應成為只有「動新聞」專屬的監督原則。

最後必須提到新聞擬真的問題。中國時報的這篇特稿提到一種很有意思的「擬象」解讀,在肯定擬象取代真實的前提下,似乎將其認定為一種「偏離」,而同時也認為「動新聞」是一種新聞的「戲劇化」,應該與廣告化等量齊觀。我個人把這種認知看作一種割裂的理論詮釋。當然絕對合理,但需要進一步釐清。從理論觀點看,如果我們同意新聞作為「擬象」之類的訊息,我們必須從整個媒體訊息場域的廣度著眼,認識到,在我們接受媒介訊息作為事實的同時,一切關於再現政治的因素便取代了我們認識真實與辨識真偽的傳統程序,成為全新的價值判斷基礎。這絕對不是一個只關於動畫新聞的問題。而擬象理論的核心,如果具有任何警告意義,卻正是建立在實景拍攝以及絕對合於一切新聞倫理規範的訊息之上。

這也是為甚麼我始終不認為當下的媒體批評有足夠的洞察力。事實上,從訊息製播倫理、資本主義生產體制、國家或資本力量操控,一直到媒介擬象層次的問題,每一層都彼此扣連,但幾乎所有的抵抗都局限於單一層次,反而成為體制自我固化的合法性來源。這本身也是一個老問題。而與此切實相關的,並不是某種可供資本或國家遵循的倫理是否得以定案,而是公民對於新聞產業製播的各種訊息滿不滿意的問題。今天的抵抗之所以會把重點放在前者,是因為公民團體與人民對訊息的反應有巨大的落差所致。公民團體企圖藉由凸顯議題來影響人民對訊息的感受性或容忍度,事實上是一種改變的呼召,而非論述所稱的反映民意。而公民團體被自己「反映民意」的論述侷限的結果,便是某些團體儘管持有與人民不甚相同的道德規條,卻仍能以民意之姿製作論述,這是一個相當古典的詭論。而事實上,公民團體在這個層次上的錯誤,正好是複製了新聞產製組織以往被視為代表人民的所謂第四權概念,如今卻徹底破產的歷史。我既不相信任何依循道德運作的體制,相對地,我也不認同任何體制本身得以維護道德的自稱。

儘管我並不非常認同道德,但道德作為尚無法抹滅的社會現象之一,必須是一種以非組織化公民為主體的權利。無論任何代言的組織,都必須不斷回返這個主體予以檢視;而無論任何體制或組織的道德自律原則,都必須像是壹傳媒的道德自律機構一樣,視為必須持續監督的對象。而對於媒體現象的監督與反抗,必須從訊息場域的視野出發,同時細緻地分別處理關於道德辨識的感受性問題,以及一般作為理性思考基礎的人權問題。從這個立場出發,我們才得以脫出以新聞產製組織作為整體媒介場域唯一代表的理解,而進一步思考並疑問「訊息場域中什麼是有問題的」,才能開始理解自己感受性中受侵犯的部份究竟為何,而被自己問題化的部份,又應該扣連上哪些層面。

我不願意單純地將面對「動新聞」的抗議稱為假議題,就是基於這個原因。這個議題本身並非毫無價值,但仍然必須加以釐清與擴張。僅就最基本的原則舉一個例子:只有我們停止選擇並信賴某個組織發佈的訊息,訊息場域的擬象情況才開始有可能獲得改善。如果我們把議題聚焦在某些訊息,譬如「動新聞」,那我們註定只能沿用道德辨識的準則而已。

這果真是我們要的嗎?就我的立場而言,我並不提倡這種將社會現象切割並徹底將其推翻的行動。因為到頭來,那只會讓我們盲目於現象之間盤根錯節的複雜關係而已。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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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只腥羶 動新聞踐踏人權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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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抗「蘋果」歪風,馬英九幹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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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之二
倫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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