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18

【短札】靠懲戒滋長仇恨


對於范蘭欽/郭冠英的追索,聚焦在他的種族主義優越感,以及煽動族群暴力的言論上。而進行追索和咒罵最力的一群人,其中有許多也同時在這個政治議題上,以歧視與仇恨的語言來加以詮釋。如果連正義使者都可以道德敗壞地如此堂皇,那麼我們當可以更清楚地看到,這不過就是台灣政治仇恨進化史中又一次的演化現象而已。

在這個事件裡,馬英九政府當然樂得迅速處理,國民黨團樂意追打,民進黨團擴大打擊面,網路言論自我加熱針鋒相對;很難想到其他的解決方式,包括最後沒有法源處理,於是輕輕放下,或曲解司法政治解決,或施點壓力非自願請辭。之所以說樂得處理,乃是因為國民黨向來服膺以道德解釋法條的原則,如今民進黨送上門來主動要求,我不知道有什麼比迅速處理更好的方式。只要此例一開,不僅道德檢禁的力量更為茁壯,自野草莓以來好不容易開拓的一點點可能性,也離完全抹消更進一步。

事件發生迄今,主要的行動者之中,沒有人提起仇恨犯罪管制立法的問題,也從頭到尾都只有將郭冠英解職的要求。而將郭移送懲戒的理據,頂多是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二條「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或公務員考績法,公務人員服務法中的類似規定而已。新聞局照表操課依法移送,管委員螢幕落淚交代選民,這場戲就此做完,在台灣公共場域裡留下滿地比范蘭欽高明不到哪去的文字,等待仇恨的下一次進化。

以國家機器管控言論,絕對不是一件可以輕易實行的事。我們在此案中或許已經知道引用世界各國對於仇恨行為的立法管制措施,乃至立法意旨,但更不能忽略的,是這些意向全部都是以嚴格詳盡的立法討論與法案規定為前提。一個事實上存在仇恨的社會,對於何者為仇恨言論的定義與敏感度,必然有一定的分歧。何況在台灣,仇恨與歧視言論的基礎並非只針對少數弱勢,也涉及主要的族群。然而在偽托「弱者武器」的姿態下,各大族群都出現了擅用仇恨與歧視語言的成員。在語言上長期反覆駁火的結果,就是幾乎一切宣稱都可以被視為仇恨語言,乃至於視為我族使用仇恨語言的正當性條件。

而若是要解決這種仇恨,最糟糕的方式,當是以某個政治陣營為詮釋主體,利用該陣營已成形的仇恨語言來主導詮釋權而對言論逕行審判。這種情況下,本案中范蘭欽的言論引起越多數人民反感,就越加強此陣營仇恨語言的合法性。這恐怕是在公共領域中,社會共識最令人寒心的用途之一。而這個用途如今結合國家,並肯認靠模糊法條進行懲戒的有效性,則賦予了國家機器更肆無忌憚的理由。

對仇恨言論的處理,或許再也看不到比台灣更糟糕的方式。我們只懲處了一個口出惡言的官員,但卻同時加強了人民之間以仇恨語言攻擊的現象,以及將個案擴大到敵方族群全體的歧視性詮釋角度。我們果真阻止了在國家機器裡權力與歧視的結合嗎?姑且不提以往各黨各派漫天飛舞的歧視與仇恨語言,當有人終於提出反仇恨犯罪法的意見,卻加入了「利用網路散播仇恨之言論應該受禁止,供公眾使用的網站負有過濾和拒絕仇恨犯罪之責任」這樣的建議,我們的正義之士們如何面對?倘若管委員也提出反歧視立法的提案,這個條文會不會存在?

而我們自己又將以什麼姿態來審議?或其實我們從來也沒想過要這樣做?

5 則留言:

Shun 提到...

我看到周星星那邊提出了一個有趣的的對立,立意是說,綠方大罵范蘭欽的言論仇恨歧視,可是卻不管罵中國豬的人。

這讓我好奇執行面的問題。假設我們有反仇恨犯罪法,那麼保障的應該是這個主權所包含人們,也就是國民,而不保障其他國民(應該是這樣的吧!)。那人們不就可以更加合法地罵「中國豬」?(把外省籍改個名稱叫就行了)

反仇恨法的立法目的應該會是保障國內的各人類範疇(意指區分人的方式)能平等共存,不容許國內的這些人類範疇彼此實行仇恨(或歧視)的言論或行為。那不屬於國內人類範疇的部分呢?「中國」這個範疇,是不是很容易在這裡被排除掉呢?

我還想到另一個問題。我看到范蘭欽言論,似乎不算是仇恨,而是歧視,相反的,深綠(先用這個模糊的名稱吧!有問題再說)的反撲才是仇恨,那麼反仇恨犯罪法是不是可能不管制歧視行為,因而范蘭欽的言論不犯法,深綠(容許我再次用這個字眼)基於特定「政治陣營的詮釋主體」所的反撲才算是仇恨?

又如果,仇恨和歧視通通被法律所限制,那範圍可大了。例如「女人不會開車啦」、「窮人沒衛生觀念」、「小孩沒資格在大人面前發表意見」等等,滿地都是耶,比路邊的石頭還多。我想到要執行這些瑣碎的東西、舉證責任歸屬,就開始同情檢察官和法官了。

碎碎念,倒還沒有系統性的想法。

瓦礫 提到...

我不清楚法律訂定的執行面問題,不過仇恨犯罪法規範的應該是進行歧視行動的本國國民,我記得這類法律應該不是從受保護者的立場出發的。而且你完全忘記台灣至少有很多中國籍的配偶啊...

范蘭欽的言論有相當明顯的仇恨成份,主要是在有關武力解放台灣和暴力宣示等等的說法。歧視和仇恨當然都會引起反作用,而且一般而言都會比引發者更嚴重。話說回來,立法的時候包括歧視和仇恨並不是很難,而且許多平等法中也早有禁止歧視的條款,顯然是有理據可循的。

你最後一段正是我覺得必須立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為法律本身的有限性質,和至少必須經過一定程序的約束,而仇恨犯罪在立法先例裡多半實際舉出確實禁止的行動內容,這樣才有相對於如今以道德取締為基礎的立場。

Shun 提到...

嘿!我可沒忘中國籍配偶。只是我「個人」認識,中國的配偶在台灣受的是制度性的歧視,我以前參加過一些外配團體的活動時,有限的經驗讓我認為外配在台灣受到原地人的歧視情況並不嚴重。不過有可能是我過去採訪的樣本本身,就已經是一種偏誤了。

一時聽到「中國豬」這句罵人的話,想到這句話指涉對的對象不是中國籍配偶,而是外省籍人士。

Shun 提到...

我再提一個想法,來表達我對所有試圖將某種言論視為犯罪行為的法律的疑慮。這些法律從性騷擾,到現在聽到的反仇恨、反歧視法。

以反歧視或反仇恨法來說。我舉一個例子。我是非常非常淺的綠,雖然我認為台灣的終極政治願景是獨立,但一般檯面上的政治尺標過於淺層,是挖不到我的政治色彩的。也就是說,假設我是不會歧視台灣人的。

但我又對台灣的新自由主義普及非常不滿,我對於台灣教育學術界引入meristoricy的方式,例如重視什麼點數、發表數、什麼Index或是五年幾百億的,非常不以為然,在一次朋友聚會中,我帶點酒意戲謔地說:「台灣人就是奴性堅強」,什麼事都要找個形式主義的東西來綁著自己才能進步。

在法庭上這句話套入反仇恨法或是反歧視法,會被怎麼樣的理解,你對此感到樂觀嗎?

我還滿擔心語境中的某些戲劇性就此消失了。我很愛論語中的一段話:「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民有恥且格。」用法律來限制惡德的滋生是一項有效的工具,但殺死的東西恐怕也不少,問題是,我們到底想要這種法律達成什麼社會?我們所理想的社會可以透過建立這種言論審查的法律來迫近進步嗎?如果是我的話,是不會承認這種進步的。

寫文章的范蘭欽,罵中國豬的人們,我不贊成他們被入刑入獄或判罰金鍰,除非指涉「特定身份」就另當別論。不然他們應該被對待的方式,應該是筆戰後的差愧。

我還覺得自己滿天真地!嘻嘻。

瓦礫 提到...

反歧視法都還沒出來,這麼細節的討論對我來說有點困難。我所知的狀況,一者是已經存在的侮辱罪,你可能是以這類法條為原型,但以台灣侮辱罪的法官心證現況,並不是我文章裡所提到,法律必須服務的問題意識。相對地,我更在意的是例如在反納粹宣傳時,明文禁止的對象是配戴納粹臂章、宣稱猶太人不曾被國家屠殺、行納粹舉手禮等等,類似於刀械彈藥管制條例並不禁止我們使用全套非常危險的廚房刀具,這樣的狀況。立法有很多方向和實現想像力的可能性,我在這篇文章裡將司法力量脈絡化的方式,其實也包含了我自己的期待。

關於歧視的立法問題,應該也包括制度性歧視吧。我在這邊講的多半是語言歧視的事情,是因為同時也提了仇恨犯罪。所幸台灣還沒有很顯明的仇恨犯罪案例,大家都還在嘴砲打的很兇的狀態。對於陸配的言論歧視事實上是有的,只是或許他們不像外省族群掌握那麼多權力,導致在政治奪權的戲碼裡幸而不常成為箭靶。但是在工作權、公民權、婚配自由、遺產繼承等等方面是已經浮現許多製造仇恨的報導與論述了。這點你曾採訪過,我想多少也曾聽聞。